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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委托代理关系的区别

2018-01-22付庭杰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12期

付庭杰

(214257 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 无锡)

陆某与中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陆某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陆某称:①当事人2013年5月1日签订的《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性质为委托合同,双方就劳动合同关系已在2013年7月1日另行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上述事实已经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生效仲裁裁决确认。现陆某在本案中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均是以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为依据,而非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二审法院裁定认为陆某诉请主张的法律关系为劳动法律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②中某公司在仲裁及本案一审庭审时已认可《合同书》为委托合同,故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合同书》为委托合同,并同意按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处理双方的权利义务。一审、二审法院错误认为《合同书》为劳动合同,不仅违背了双方意思自治原则,也背离了当事人订立《合同书》的初衷和本意。经审查,法院认为本案中,《合同书》明确约定了陆某受聘担任项目公司总经理一职后的工资和奖金构成、发放方式,社会保险及工伤待遇,并约定陆某依法享有节假日、年休假等假期,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合同书》的内容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要素,体现了当事人之间在合同存续期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符合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故陆某与中某公司之间基于《合同书》形成了劳动关系,因履行《合同书》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二审裁定的认定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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