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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最高法《夫妻债务纠纷解释》的适用问题

2018-01-22王如雪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12期
关键词:标准生活

王如雪

(710063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演进

1950年我国颁布第一部《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作出了最基本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偿还”,由此可见,夫妻共同债务的最初认定标准以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划分。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第41条也采用类似标准,同时扩大了偿还财产的范围并对具体偿还方式作出了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夫妻“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不断涌现,许多债权人因此蒙受损失。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解释(二)》,通过第24条,将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确定为一个时间标准,即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所欠债务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为准。这种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减少了交易成本,降低了交易风险,但对于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的情形,依据这种标准很难保障未举债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甚至会让未举债一方配偶无端的承担大额债务,显失公平。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将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排除在夫妻共同债务范围之外,有效抑制了极端案例的出现,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证明责任等实质性的问题仍然没有回应,为了进一步平衡夫妻债务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响应群众呼声,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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