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新形势下我国法定继承的问题
2018-01-22卢乘风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12期
卢乘风
(518000 深圳市宝安公证处 广东 深圳)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的经济体制以及财产的种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当前的继承法就显得不完善。由此可见,对当前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已十分迫切。
一、新形势下继承法完善的意义
实际上我国继承法出台时民法总则尚未制定,因此其中的内容则更多是依据民法草案来起草。而当前《民法总则》已经全面实行,继承法的内容就必须要考虑到体系化的原则。比如,在现行的继承法中对于诉讼时效并无具体说明,而民法总则中却有明文规定。亦或者此前国内没有专门的涉外民事适用法,因此在继承法中就强调了涉外继承的相关权利任定。而目前既已有《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出台,则应该在继承法中删除相关的部分。现行继承法的出台是基于改革开放初期的社会现实,当时国内市场经济还处在起步阶段,因此在私人财产极度匮乏的情况下对继承法的要求就较低。而经过多年来的发展,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情况与家庭成员结构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些新的变化都给继承法的执行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二、目前继承法存在的不足
(一)继承人范围窄
目前继承法主要依据直系血缘关系来认定,而至亲关系的继承也更加令人信服。在该法律制定施行初期,国内的家庭结构受到传统农业思想与大跃进其实政策鼓动的影响,内部成员往往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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