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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流质契约解禁之必要性

2018-01-22胡莹莹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12期

胡莹莹

(710122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一、流质契约禁止原因及反思

流质契约是指在担保物权设定之时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的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物归债权人所有的一种约定。通过分析流质契约的定义我们可以明确:排除清算程序,忽略担保物与债权额的价值衡量,在债务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是流质契约的最大特点。当然这也成为学者们对流质契约进行批判的主要观点。

(一)流质契约禁止之原因

1.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罗马法在立法时将债务人之地位设定为被动,认为大多数债务人在进行借贷时总是处于不利之处境。而债权人则占据着有利的经济地位,因此他们往往会给债务人造成压力,使债务人在违背自身意愿的前提下订立流质契约。所以出于保护债务人,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关系的角度立法上禁止流质契约。

2.保护担保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债务人在进行借贷时往往在一个担保物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存在着多个债权人。如果此时订立流质契约,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的所有权归与之订立流质契约的债权人所有。此时担保物的担保价值已不能在其他相关债权人身上发生作用。如果债务人已无能力清偿债务,相关债权人的利益造必将受到损害。因此主张禁止流质契约。

3.维护担保物权的交换价值功能

理论上通说认为担保物权是一种价值权,它是债权人支配担保物交换价值的权利,旨在确保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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