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集装箱运输中承运人责任期间问题研究
2018-01-22胡慧敏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12期
胡慧敏
(200120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一、承运人责任期间的释义
承运人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根据有关的法律或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对其所承运的货物所应承担责任的时间范围。”
“义务说”观点认为,责任是行为人因不履行其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需要承担的一种新的义务。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往往将“责任”与“义务”混用或并列连用。而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没有严格区分各种责任的概念,因此“在认知和应用过程中,产生了诸多问题。”
持“应当说”观点的学者认为,行为人因其行为或意图造成了货物的灭失和(或)损害,他就应当承担责任。行为人的责任以这种“应当性”为基础。这种“应当性”表现的是国家和社会群体对责任人的行为或意图的否定性评价。笔者认为此种观点较为合理。
持“惩罚说”观点的学者认为,责任是法律上的一种处罚、惩罚或者制裁。但处罚、惩罚或制裁,不完全等同于“法律责任”,其发生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一个人只有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应为而不为,或为法律规定不可为而为之,他才应受法律上的处罚或者惩罚。
二、国际公约及我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
《海牙规则》没有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进行规定,但《海牙规则》“允许承运人与托运人就承运人对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的责任问题自由达成协议。”
《汉堡规则》第四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限包括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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