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物所有权归属问题浅析
2018-01-22金路伦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12期
关键词:法律
张 驰 金路伦
(133000 延边大学 吉林 延边)
我国物权法主要调整由物的归属、流转与损害救济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其中确定物的归属对于完善物的流转机制、实现对物权人权利的保护有着基础作用,尤为重要。在确定物的归属问题中,自然产生了有主物与无主物的划分。无主物常见于日常生活中,如自然灾害过后的房屋、财产,无继承人时的遗产,以及曾引起学界注意的乌木、狗头金等自然挖掘物等都属于无主物。因此,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确定无主物的归属对于协调稳定社会关系尤为重要。
一、无主物的认定
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对无主物这一名词的概念进行相应规定,唯有其相近概念“无主财产”一词出现于《提存公证规则》之中①,《民事诉讼法》第五节条文中亦出现“对无主财产的认定”等字句②。顾名思义,无主物应为不存有任何所有权的物,包括自始不存在所有权的物,即自始无主物;以及原所有权灭失后恢复无所有权状态的物,即嗣后无主物。
(一)自始无主物
自始无主物多为自然的产物,但并非所有自然之物均为无主物。属于无主物的自然之物首先应满足民法上的物所具有的相关特性。民法的任务应为尽可能公平地调整有限的资源以更好地为人所用,由此自然界中不具有稀缺性与可控性的物并非民法上的物,当然也非无主物。其次自然之物上并无法律所认可的所有权之存在。对于矿产资源、古生物化石、珍贵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极度稀缺物,由于其重要性与极度有限性,需要国家掌握其所有权,依法进行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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