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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之浅谈

2018-01-22唐以明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12期
关键词:程序

唐以明

(510655 广东埔穗律师事务所 广东 广州)

2011年5月1日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第133条,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定为危险驾驶罪,该罪的刑罚为“处拘役,并处罚金”;而2013年12月18日实施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醉酒驾驶入罪规定得更为详细,促使公众养成“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良好习惯。虽然该《意见》的出台,为处理该类案件提供了处理标准,但毕竟存在上位法的限制,法律之间并没有很好的衔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办案期限及强制措施适用,在实践中操作起来困难重重。本文拟从笔者一起经办案件入手,来探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办案期限及强制措施所适用法律应如何改进。

一、案例介绍与问题的提出

(一)案例介绍

2017年6月10日,唐某酒后开电动车回家,被A市(县级市)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及血液检验,唐某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当晚被刑事拘留。鉴于唐某2017年6月19日仍被羁押于A市看守所,笔者于2017年6月20日向A市公安机关及A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出应对唐某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后该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答复笔者,公安机关已于2017年6月13日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不存在超期羁押的问题,而此时唐某未经逮捕已被羁押十几天之久;笔者遂向A市看守所及该市检察院驻A市看守所检察官提出未经逮捕对唐某长时间羁押程序不合法并提出应对唐某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该两个部门都认为程序没错,唐某最终在早已超过法定拘留期限、未经逮捕的情况下接受法院的审判,被判拘役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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