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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职工盗盖印章犯罪后民事责任的承担

2018-01-22余晓春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12期

余晓春

(330000 江西瀚中春律师事务所 江西 南昌)

一、职工盗盖单位印章犯罪及相应民事诉讼的案情简介

行为人贺某某因个人需要而大量通过民间借贷高息融资,在资金链裂并遭放贷人暴力催收后,便利用其是A单位职工的身份并对相关招标事项比较了解的便利,对外谎称其能获得A单位的相关工程项目,虚构A单位工程招投标项目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或需要资金参与招投标的事实,采取伪造中标通知书、承诺书、工程合同、A单位公章等手段,并向被害人许以高额回报,骗取了25名被害人巨额资金,所得款项均用于偿还个人债务、高额利息,虚构的投资回报以及个人购房、购车等消费。后查明被害人出具的中标通知书等材料系通过私刻的和盗盖A单位印章的方式伪造,A单位根本就没有相应的工程项目招标,被害人既没有对涉案招投标工程依法查询核实,也没有参加任何相关招投标活动,仅凭贺某某个人所言,就将所谓的巨额招投标保证金通过个人账户汇至贺某某的个人账户。贺某某在案发后被其中之一的被害人扭送至公安机关而案发,最终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定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法院判令追缴贺某某犯诈骗罪取得的所有款项,用于发还各被害人。

在贺某某刑事判决生效并在人民法院追缴贺某某犯罪所得期间的前后,本案涉案的相关被害人以贺某某系A单职工,且所出具的合同、中标通知书、承诺书等材料上有A单位的公章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A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返还各被害人被贺某某所骗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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