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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区别初探

2018-01-22王凤娟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12期

王凤娟

(22200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洲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 连云港)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24日下午,被告人刘小二因宅基地使用上与父亲王大、继母李四发生矛盾并发生口角,遂对李四怀恨在心并产生杀害李四的念头。次日下午,刘小二在笔记本上给妻子留言嘱咐其把孩子带好,并打电话给其岳父让其帮忙照顾自己的孩子。当日,刘小二携带砍刀至李四家中,见李四一人在家,便拿砍刀,李四见状离开房间,刘小二追上后猛砍李四头部,李四用手护头致头部、手臂多处砍伤,后李四摔倒在地,假意昏迷,刘小二又对其腿部砍一刀后逃离现场。

【分歧意见】

关于本案的犯罪形态,控辩双方分歧很大:

辩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主要理由为: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能够继续实施犯罪,但自动放弃,属于“能达目的而不欲”,是中止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控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主要理由为: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虽有过放弃暴力的客观行动,但未放弃犯罪意图,刘小二对被害人腿部又砍一刀后才离开,且放弃暴力行为后并未采取任何施救措施,其停止暴力应该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系因陷入主观认识错误,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并非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未遂。

【学理探讨】

在故意犯罪中,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是两个比较常见的犯罪特殊形态,在具体案件中往往难以区分,容易引发争议。笔者认为,本案被告人刘小二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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