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探析
2018-01-22宫可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12期
宫 可
(201306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司法实践中产生争议的“高发区”。从国家准备着手编纂民法典时,表见代理制度入民成为了许多学者的呼声。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表见代理有了突破性的规定,即将原本在《合同法》中规定的表见代理的条款直接移植适用到民法总则。不仅提升了此条规范的法律位阶,还把它放置在总则的位置上,用于适用全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局限于合同行为,其他非合同性的行为,单方行为等也都适用,明确了表见代理制度的法律地位,也扩大了表见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这是我国规范表见代理的重要举措,更是我国民法走向成熟走向完善的重要标志。在下文中,笔者将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进行详细探讨。
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可被视为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因此首先要求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在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①自始无代理权:自始无代理权即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时,已无代理权;②超越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即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授权其行使代理权的范围,或法律授权其行使代理权的范围,包括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自始的授权范围和被代理人事后对代理权作出限制或撤回等情况;③代理权终止:代理权终止即指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的代理权期限届满或撤回其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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