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际私法中保护弱方原则的法理学基础
2018-01-22孙衍春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12期
关键词:法律
孙衍春
(710122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一、保护弱方原则概述
目前,各国尚未对保护弱方原则中的“弱方”作出统一界定,但据其诸多特性,可作出一个较为系统的定义。
首先,弱方具有相对性,弱方之所以“弱”,是与对方当事人对比形成的;其次,弱方具有可变性,即与不同的对方当事人作比时,同一当事人在本案是弱方,但在另一案中有可能并非弱方;最后,弱方具有复杂性,这是指弱方的表现形式是复杂的,包括生理条件、心理发育、经济实力、社会地位、文化程度等诸多方面。
由此,笔者认为,国际私法中“弱方”可以定义为在具体的涉外民商事关系中,与对方当事人相比,因生理、心理基础,经济实力,社会政策,文化习俗,文化程度,社会地位等诸多自然或社会的原因居于弱势或不利地位,需要法律予以适度倾斜或特殊保护的一方当事人。
保护弱方原则是指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由法律对上述弱方进行适度倾斜或特殊保护。20世纪80年代,我国著名学者李双元教授在《国际私法》(冲突法篇)一书中首次提出将保护弱方当事人正当利益的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国际私法中保护弱方原则的法理学基础
(一)人权保护理念的基础
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根据权利主体分类,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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