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史视域下的近代中国民商法学研究
2018-01-22王晨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12期
王 晨
(1000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北京)
我国近代民商法的研究开始与晚清时期,在动荡不安的近代中国,是大批民商学者的坚持才让我们后人有机会还原历史并继续前行。虽然近代中国民商法学体系还不够成熟,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众多民商学者对研究做出贡献,我国民商法学研究取得了长足进步。
一、简述民商法学
“民商法”顾名思义,囊括了民法和商法两个部分,民法又包括物权法、人身权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商法则包括了公司法、企业法、保险法和票据法等法律。在民商法中,民法属于基本法,更侧重于交易的安全性,而商法属于特别法,侧重点是效率问题。
在晚清时期,近代中国民商法学的研究主要以翻译国外著作为主,到民国初年,在民商法领域的专著和译著数量都有了大幅增长。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民商法——《中华民国民法》,从此以后,中国近代民商法的研究开始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此后的十多年间,我国出版的民商法著作高达100多部,其中许多优秀的代表作品对当时民商法律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些著作对民商法学科的构建功不可没。除了图书出版,当时各地还兴办了许多法学杂志,通过杂志的途径来向民众宣传法律思想。
二、民商法学研究成果
中国近代民商法学研究成果颇丰,陈瑾昆的《民法通义总则》就是其中重要的代表作品之一,全书分为私权之主体、私权之客体、私权之得丧和私权之行使四个部分。……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