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效力等级初探
2018-01-22李帅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12期
李 帅
(201306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一、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关于国际法性质一直以来存在不同观点和认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对国家法效力的不同看法。从某种意义上国际法的效力就是指国家法的效力根据问题,即国际法效力即国际法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由拘束力和强制力的依据。不同时代的国际法学者由于时代的特点和法律思想与观念的不同,对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也有不同的解释,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理论学派,以下笔者就对其中几个典型学派的观点进行分析。
(一)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是自然法在国际关系中的适用,国际法是自然法的派生或延伸,自然法是国际法的效力根据。而自然法源于人的天性、本性和理性,否认国家意志和国家主权,认为国际法是自然法的体现,是自然法的一部分。因此,自然法抛弃国际关系和国家意志的现实是经不起国际实践检验的。
(二)实在法学派
实在法学派是19世纪国际法理论主流,该学派否定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现实的国家意志,通过国家“共同同意”以条约和惯例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实在法学派特别强调国家意志、国家主权和国家本身对国际法的决定作用,具有进步意义。
(三)格老秀斯学派
格老秀斯学派关于国际法效力根据的观点介于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之间,即一方面成人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另一方面也承认国家的同意是国家法效力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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