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
2018-01-22闫玲娟
法制博览 2018年24期
闫玲娟
云南省政法干部学校,云南 昆明 650032
一、前言
随着社会的统一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密,许多人的利益关系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民商法中有许多方面的条文,但是其中并没有对连带责任这一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和划分。所以,为了使得法律更加完善,连带责任这一理念逐渐渗透入民商法的字里行间当中。并且连带责任制的出现规范了债务人之间的行为准则,避免了矛盾的发生。由此可见,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需要被不断的优化和完善,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民商法连带责任的概念陈述
我国对于连带责任这一理念在很早之前就提出了,并且随着时代的不断改变,社会制度的不断变更,对这一内容的解释也在发生着与时俱进的变化。其中,连带责任的最初概念产生在商鞅变法,当时被叫做“连坐制度”,主要负责的是刑事案件和财产纠纷这两个方面的问题。随着时代的演变,我国作为处于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国家,对民商法的连带责任制度赋予了新的概念,即有两个及以上的连带责任人,在清楚对方存在的情况下,对现实的活动进行担保的现象。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在连带责任人中如果其中一个承担起了所有的责任,那么所有债务责任所依附的责任消失。在不断的完善中,民商法的连带责任产生了自己独有的特点:一是连带责任主体必须大于等于两个,并且一旦产生了利益矛盾和纠纷,任一主体就必须对所有的外部责任进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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