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视角下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
2018-01-22蔡京京
法制博览 2018年24期
关键词:企业
蔡京京
天津师范大学,天津 300387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理论
企业社会责任最早出现在美国,工业革命的完成促使美国进入资本主义垄断阶段,集中化的大企业为追求超额利润,违背工人和消费者的意愿,引发社会问题,接踵而至的经济危机更是将社会矛盾推向顶峰,由此美国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兴起。美国哈佛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两所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对此进行了大讨论,针对“企业要对谁负责”进行了长期的论战。前者认为,公司对消费者、员工和社会公众负有社会责任,虽然没有通过法律规定而成为公司的法定义务,但无疑是公司管理者要恪守的职业道德。后者则认为,公司的职业经理人受股东的委托管理公司,仅为股东服务,因此在公司的各种利益中,股东利益处于首要地位。学者探讨的同时,美国政府开始重视企业不良行为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把企业社会责任融合在社会法律中,制定了相关的凯恩斯主义经济法,通过国家干预经济,将企业社会责任“商事法规化”。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企业社会责任涉及多个学科,其概念可从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和法学等多个学科进行解释,与此同时,当今社会对企业目标的理解摒弃了单纯“盈利”的观点,更看重企业想要生存和发展所必须考虑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因此,在《公司表现的三维概念模型》一文中,管理学教授阿尔齐·卡罗尔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于某时点对组织在经济、法律、伦理、意愿等方面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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