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修正案(九)》职业禁止的性质
2018-01-22顾雅情
法制博览 2018年24期
顾雅情
兰州大学,甘肃 兰州 730000
一、职业禁止的设立目的
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七条规定,职业禁止指法院以预防犯罪为目的,根据实际情况,对利用职业犯罪的行为人,禁止其在一定时间内从事特定职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行为人利用职业犯罪,说明缺乏职业道德观念,不具备相应的职业素养,为防止职业犯罪的增多,便需要限制部分职业道德匮乏的行为人的职业资格。刑法中设立职业禁止是不可取代的,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规范行业秩序,预防再犯,保护公众利益,其性质、作用、意义不同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刑罚对犯罪具有惩治功能和预防功能,在我国,往往依靠刑罚惩罚手段来实现对犯罪的预防。从法律功能上,职业禁止的规定补充了预防犯罪功能的需要。在立法技术方面,《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职业禁止的规定是对其他法律法规中“职业禁止”条款的整合,使有关职业禁止的规定更具系统性,刑法作为基本法律,其他位阶较低的法律可以设置援引条款或者不予以设置亦可实现禁止目的,有利于节约日后的立法成本,节省大量的司法资源,体现立法的科学性。
二、职业禁止的性质
职业禁止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惩罚职业犯罪的行为人,预防其再次进行职业犯罪。首先,如果将职业禁止作为新的刑罚种类,等于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受到了多次惩罚,便违反了刑法上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