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本入股的法律分析
2018-01-22胡珍
法制博览 2018年24期
胡 珍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一、人力资本的概念
关于人力资本的概念,学界并没有统一的定论。亚当·斯密最早把人力视为资本,作为社会资本的一部分,但没有形成任何理论。中国学者丁建中在《新价值论与产权改革》指出,劳动力是特殊的并促进生产力的人力。①冯子标称,人力资本是指在知识、技术、信息与能力同劳动力分离成为独立的商品,且在市场交换中起主导作用的条件下的高级劳动力,它主要由知识、技术与信息组成。②
综上所述,人力资本就是指依附于人身,能够通过特定形式转化为经济效益的资本。人力资本出资入股就是指把人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作为一种“人格化”的资本出资,入股公司,分享利益。
二、人力资本入股的必要性分析
2016年12月30日,珠海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发布《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人力资本出资管理办法(试行)》(珠横新办【2016】44号),这是全国首部人力资源出资办法。
全国范围内人力资本出资立法除广东横琴外,还有上海浦东(2008.10.4)、浙江温州(2006.2.15)等地区。
(一)允许人力资本入股,能够充分实现人才价值
我国2014年修订的《公司法》,放松了关于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登记前部分实缴等限制,调整了公司股东与公司外部人的利益关系,给予了双方更大的意思自治空间;只是出资形式依然存在不足,即没有承认人力资本可作为出资方式。
2017年全球人力资本报告指出,全球人力资本平均开发利用率仅为62%,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经济体都尚未充分实现人力资本对经济的贡献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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