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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与税收担保物权的关系探析

2018-01-22黄婉莹

法制博览 2018年24期
关键词:效力主体

黄婉莹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117

一、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与税收担保物权两者之间的关联性

(一)两者发生前提条件相似

这两者都是在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时候发生。民事责任优先原则规定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聚合的情况下,民事主体优先承担民事责任。而税收担保物权是纳税义务人为了担保应交税款,如果纳税的清偿期已经届满,纳税人逾期没有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执行机关有权强制执行,处置该财产用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可以看出,税收担保物权的实现也是以纳税义务人的个人财产不能清偿到期的税款为前提的。

(二)承担财产性责任时都具有优先效力以及承担责任均涉及顺位问题

我国的相关立法确立了以财产权利为基础的民事责任优先规则。由于各种责任性质不同,地位不同,性质也存在很大的差异,责任形式不可改变,它们也不能相互替代。当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聚合时,应当优先处理民事责任。另一方面,税收担保物权作为税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从民法的角度来说它也是一种担保物权,是一种具有民法性质的担保物权。它也应当具有担保物权的具有的效力,例如,物权效力,优先效力,追及力。那么我们可以知道,相对于普通债权,税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性。

(三)两者的侧重保护的利益虽然不同,但是最终目的趋于一致

有很多学说认为,税收担保物权的性质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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