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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研究

2018-01-22余诗媛

法制博览 2018年24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主体法律

余诗媛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9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在环境公共利益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受到侵害时,法律规定的主体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存在十分必要。环境违法行为常伴随着违法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只有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撤销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或督促其履行职责才能解决根本问题。①

2015年,随着《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出台,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制度有了规范与依据,大规模的司法实践也随即展开。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体现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对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同时也突显出一些问题。

一、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理论依据上的问题

首先,从理论上来说,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应该是合法正当。在一般行政诉讼中,原告只能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受到了损害,而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却通常是行政行为的受益者,并不会主动提起行政诉讼来保护公共利益。因此,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可以扩大为法律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的主体。

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进行试点的理论依据来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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