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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在民法上的适用及展开研究

2018-01-22王珂欣毛梦霞

法制博览 2018年24期

王珂欣 毛梦霞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适当性、均衡性与必要性是比例原则的三个原则,通过考察“手段”和目的间的关联性,对国家是否有权利干预公民基本权利进行判断。

一、三大原则在民法上的适用

(一)适当性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

顾名思义,适用性即合适的,相符的。妥当性原则、适合性原则和都是他的别称[1]。有效的达到目的的手段,对目的成功有助是其通俗的意义。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司法中是否对目的的适当性进行考虑作为标准,含糊不清的概念。几乎每个措施在实践中都对目的的达成有帮助。在民法中也是这样,每条法则都对民事纠纷问题做到公平公正,所以这项原则,很少起到实际作用。

(二)必要性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

因为其较小的温和侵害性的特征,最温和方式原则、最少侵害原则都是其别称。这是在成立“适当性”原则的基础上,在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的前提上,对公民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1]。在实施民法与对民事纠纷的解决上,这是对人民期盼最符合也是人们利益侵害最小的一个原则。

(三)狭义比例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

比例性原则、均衡原则也是狭义比例原则的别称,行政权力采取的措施要能够达到的目的要对称或者符合比例。也就是,使用一条便捷有效的方法来达到目的地,但是他也不是一个精准的法则,仍然要按照具体的情况来决定。民法的运用中,能快捷有效的将民事纠纷解决。

二、比例原则在民法上使用的可行性

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比例原则的基本含义,若想要对民法上所适用的原则进行探究就需要对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区别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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