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建立追续权制度的合理性
2018-01-22陈武略
法制博览 2018年24期
关键词:制度
陈武略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一、问题的由来
追续权制度源于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其基本含义是:当艺术作品被再次转售后,如果购买人转售他人的价格高于购买时支付的金额,则原作者有权从此差额中分享一定比例的金额。
2012年我国国家版权局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的三个草案均将追续权制度的构建写进著作权法,并由此开始引发了法学理论界对其合理性问题的争论。
二、建立追续权制度的合理性体现
笔者认为,追续权制度的合理性基础在于:艺术作品,包括绘画、雕塑、摄影等作品不论作为其作品载体的物如何交易、流转,其中包含的作者思想、灵感、创作才能、影响力等因素以及作者的劳动不会发生变动,艺术家与其作品的客观联系实际上是一直存在的。这就为原作者在作品的转售中从差额提取金额提供了理论基础。
(一)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
我国《著作权法》立法宗旨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而追续权体现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作者在对创作的艺术作品的一次次转售交易中取得比例利益,来保护基于作者身份而应当获得的权益。如果国家没有从立法上承认创作者们在社会上的价值、艺术家们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甚至没有必要的生活来源,艺术行业势必会逐渐衰落。
追续权制度的确立更有利于促进艺术创作者们本着艺术追求和利益追求的双重目的,在各自领域大展身手,提高艺术作品的创作数量和质量,进而提高我国优秀艺术作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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