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清廷的监察制度发展及对当代之借鉴
2018-01-22李鹏
法制博览 2018年24期
关键词:制度
李 鹏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一、清朝监察制度概览
《钦定台规》是我国古代最为完整的一部监察法规,也是清朝监察制度发展的产物。始纂于乾隆八年,共四十二卷,非常全面的规定了都察院的职责和任务,职官的选拔,纪律,奖励和惩罚。
清朝在继承了明朝的监察制度(都察院)的基础上,扩大都察院官员的权力,允许其“风闻言事”,康熙认为:“国家设言官,专司耳目,凡政治得失,民生利弊,必须详切条陈,直言无隐,司为称职。”到雍正时期,将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划入都察院管辖。至此,唐代以来的台(御史台,明清改为都察院)谏分离,明朝的科,道并行的监察体系不复存在,形成了以中央都察院为核心,地方十五道监察御史为辅助,全部监察权力集于中央的监察体系。
二、清朝监察制度无法发挥效能的原因
回顾整个清王朝,监察制度的发展与吏治腐败并行这种矛盾的现象一直存在。清朝吸收借鉴了前朝的监察制度,是我国古代史监察制度的集大成者。有数据统计,在清朝统治的二百六十八年间,一、二品官员贪污腐败的经济案件共有108件,但仅乾隆年间一、二品官员经济犯罪就有65人,占清代总数的41%。这一方面展现了乾隆从严治吏的决心,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在监察制度已相对完善的运行机制下,贪污腐败仍屡禁不绝,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尤其是在乾隆末年之后,监察体制对于抑制官场的腐败风气已如杯水车薪。这其中的原因又包括:……p>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