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人格权和宪法人格权的独立与互动初探
2018-01-22贾思宇
法制博览 2018年24期
贾思宇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北京 100088
民法人格权与宪法人格权各自具有独立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效力作用范围也存在明显差异,同时二者也存在一定的相通性与联系。若需要明确二者之间的关系,需要对二者进行正确定位,并明确二者之间的区分;而在探讨二者联系的过程中,应首先明确互动的间接性,并确认客观法在互动过程中的桥梁作用。
一、对宪法人格权和民法人格权的定位
公布于2016年的民法总则草案在“民事权利”章节的第99条和第100条对人格权做出了相关规定,表明我国立法机关放弃了将人格权部分单独成编的立法思路。关于宪法人格权和民法人格权之间的关系,法律界始终存在“实现宪法基本权利向民法基本权利的转化”的呼声,对此,需要分别对二者进行准确定位。
宪法人格权实际上广泛包括了基本权利的应有内容,具体包括平等权、个人自由权、政治权利和经济文化生活权利等。目前学界对于宪法人格权包含内容的相关表述实即为基本权利的相关内容,且目前主要国家的宪法条文中尚未使用过“人格权”这一表述,而是强调对基本权利的阐明与保护。因此,在对宪法人格权进行定位的过程中,需要涉及到对基本权利的理解与阐述。
宪法语境和民法语境下的人格权虽具有相同的名称,但由于作用范围和性质的区别,并不可被一概视为相同性质,而针对宪法人格权和民法人格权内容与关系的探讨,也需要在相应的语境下开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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