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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上的公共领域理论的误读与解读

2018-01-22靳婷婷

法制博览 2018年24期
关键词:创作理论

靳婷婷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67

一、著作权法上公共领域理论的概念及现状

(一)著作权法上公共领域理论的内涵与特征

不同语境下,公共领域一词的内涵差异颇大。公共领域在著作权法上的最初含义指的是权利保护期届满的状态。但李特曼(Jessica Litman)提出了一个较为不同的公共领域的概念,她认为著作权作品中不受保护的内容,如思想、方法、系统等,才是公共领域中最重要的。①

公共领域的特征体现在:(1)公共性:社会公众是公共领域的主体,享有权利,同时也要履行保护公共领域的义务;(2)平等性:公共领域平等地对每一位社会公众开放,每一位社会公众都拥有合理使用公共领域的权利;(3)不可撤销性:进入公共领域之后的作品,无论何种原因不可被撤回,不可被个人私有化;(4)历史传承性:公共领域的发展依赖于社会公众一代又一代的传承,每一个时代每一位社会公众都有义务保护公共领域继续传承下去,为后代提供学习创作的丰富领域。

(二)公共领域的现实状况:著作权的扩张挤压了公共领域

著作权的扩张首先表现为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延长。保护期限的延长,严重延缓了作品进入公共领域的时间,严重限制了社会公众接近作品的机会。其次,技术保护措施加强了对公共领域的封锁。技术保护措施使得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大大地加强,导致公众难以对作品进行公共领域意义上的使用。②

公共领域的存在为个人在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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