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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中企业社会责任规则的比较分析

2018-01-22赵频慧

法制博览 2018年24期
关键词:企业

赵频慧

浙江工商大学,浙江 杭州 310000

一、企业社会责任概述

企业社会责任的意识于20世纪初在美国诞生。1924年,《管理哲学》的作者Oliver Sheldon在书中表示:管理好企业就要承担“平衡社会、社区的利益”这一责任,首次在商业管理领域融入了“企业道德”。

从不同主体来看,企业对消费者、员工、政府、社区都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因为社会责任的履行需要成本,而眼前的利益阻碍了企业的自觉性,所以需要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采取法律手段的保障,从而构建更加稳健和谐的经济社会环境。

二、《公司法》中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则

我国《公司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此条规定直接将企业的社会责任提升为法定义务,不再局限于道德层面了。除了在总则中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概括性阐述,分则条文中也多处反映了企业的责任义务,本文从三个方面来分析:

(一)保护债权人利益

债权人也是企业的投资者之一,但是债权人的利益保障与股东比起来差了很多,因为不同于股东,债权人无权干涉公司管理,只能在债权到期时要求公司还本付息,所以其权益易于受到侵害,需要法律的强制性保障。因此《公司法》有很多条款用来平衡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权益。

首先,《公司法》第三条规定了公司的法人地位。同时第二十条还明确规定:“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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