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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视角下的刑法总则问题研究
——以刑法适用为例

2018-01-22柯奕男贾真龙

法制博览 2018年24期
关键词:含义规范法律

柯奕男 贾真龙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 100081

一、刑法适用的语言分析的对象及三段论推理

首先,什么是语言?“语言是人类社会中客观存在的现象,是一个能动的体系,是以语音和字形为物质外壳的形成、储存和传递信息的表意符号系统,是人们进行交际交流的工具。”语言可以分为在社会长期发展中形成的、人们日常使用的语言,即自然语言与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在自然语言的基础上人工构造的表意符号系统的人工语言。语言自形成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发生变化,所以语言具有确定性的同时也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

其次,刑法适用的语言分析的对象。刑法适用的语言分析之对象是指将刑法立法所确认的民众所持有的解决刑法主体之间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欲望冲突的方案的共识的知识用语言予以分析出来。刑法是国家制定的,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关于杀人、强奸、抢劫等行为的认定以及是否剥夺犯罪人的自由等刑罚措施的犯罪与刑罚的法律。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都有刑罚,尽管表现形式千差万别。一个国家的刑法在被制定出来后,该国人民理解和掌握运用刑法的过程也就是刑法适用的过程。刑法的适用的语言分析对象就是将刑法的核心问题(犯罪是什么以及犯罪该如何处罚)用语言的形式解析,供国家所适用。

再次,刑法适用语言分析的三段论推理。“推理,逻辑学指思维的基本形式之一,是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推出新的判断(结论)的思维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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