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制度更要有执行
2018-01-22朱昌俊
工友 2018年2期
关键词:临时工
文_朱昌俊
搬出“临时工”来搪塞舆论、弱化责任,并非是钻了制度空子,更多是因为行政理念的偏差和责任担当的缺失。
今后,协管员、“临时工”辅助执法时出了问题,或将不能一“开”了之了。近日,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在官网发布《云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拟规定,辅助人员履行职责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使用的行政执法机关承担。
现实语境下,“临时工”注定是一个耐人寻味的词或说是“工种”,有着多重理解维度。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其实随着1995年《劳动法》的生效实施,“临时工”的概念就不再存在,它只是当前在公共机构中对于临聘人员的一种形象说法。而在公共舆论中来理解“临时工”,它又分为两种具体情形:一是,确实系“临时工”犯了错误。一般来说,由于“临时工”在很多方面都较之正式人员有差距,因而在履职过程中犯事的概率也就相对更高。但“临时工”身份,并不能影响其过错责任性质的判定。这是因为,不论是否临时工,对外都是代表公共部门履职,那么,对应的行政执法机关当然也就应该为其责任“兜底”。二是,“临时工”是作为一种回避责任的“挡箭牌”而存在。也即,为弱化行政机关的责任承担,把正式员工的犯错责任推向“临时工”,这已然成了一种卸责的套路。对此行为,就不仅仅是要追究相关过错人的责任,更要对故意拿“临时工”身份说事,试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做法,予以严肃追责。
在上述背景下再来看云南这次的新规,可说是“大快人心”,因为它从规定层面入手,有望告别正式员工与临时工在责任承担上“区别对待”的局面,从而终结临时工成为替罪羊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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