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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现状下社区矫正执行情况及对策分析
——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为例

2018-01-22张婉约史佳兴宋秋洁张俊雄

法制博览 2018年24期
关键词:教育

张婉约 史佳兴 宋秋洁 张俊雄

西南民族大学,四川 成都 610000

黔东南州自2010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6777人,解除矫正4527人,目前在册2250人(其中管制11人,缓刑1793人,假释385人,暂予监外执行61人),累计再犯罪率为0.11%。以三穗县为例从2011年至今一共接收426名矫正人员,2017年登记在册数为82人。按照犯罪类型的差别接受矫正人员的年龄结构也有所不同,呈现以下犯罪类型:因盗窃罪而接受社区矫正和因危险驾驶罪而接受社区矫正,但由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覆盖率高,植被多样的地域特点影响,除以上两种主要犯罪类型以外,滥伐林木导致的犯罪成为当地的典型。因滥伐林木而入罪的群体大多为40—50岁的无职业、或赋闲在家,文化水平较低的中年人。

一、黔东南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经过实地调研和研究分析当地社区矫正相关资料,笔者发现以三穗县、黎平县、锦屏县为例的黔东南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存在以下问题:

(一)受黔东南地区森林覆盖率高,受侗族生活传统和地理因素影响,滥伐林木而入罪接受社区矫正成为黔东南地区极富地域特征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第二款中关于滥发林木罪的规定,很多群众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构成了滥伐林木罪。以黎平县为例,黎平县是黔东南州最大的县,其中侗族人口占到全县总人口的71%,林业是黎平的传统产业,森林覆盖率78%,由于法律规定与侗族群众的生活习惯相冲突,因滥伐林木而入罪的人员大多是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判处缓刑后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也并未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犯罪后的刑罚执行在受矫人员身上体现不出刑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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