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2018-01-22宋宇
法制博览 2018年24期
宋 宇
宁波大学,浙江 宁波 315211
一、个人信息权的概述
(一)个人信息的界定
“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联的、反映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各个国家对个人信息的称谓并不统,比较常见的称谓有"个人信息"(韩国、日本)、"个人数据"(欧盟)、"个人隐私"(加拿大、美国等)等。我国《民法总则》确立了我国采用“个人信息”这一标准。个人信息的主体是自然人,这就区别于法人信息。个人信息并不是单纯的“个人所有”,其具有一定的群体性。个人信息有时候又是公共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使得其区别于“个人隐私”。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分为用户基本信息和由网络使用行为而产生的浏览信息。用户基础信息一般包含姓名、性别、居住场所地址、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浏览信息包含上网浏览记录、网络购物交易、个人行踪定位信息、交际人脉信息等。“个人信息权”是这包含同意权、知情权、决定权、查询权、更正权等在内的一束权利。
(二)个人信息的法律性质
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性质,学术上存在争议。”财产权说”理论认为:大数据时代,科学技术与商业信息的联系愈来愈紧密,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显现突出。该理论认为个人信息应该独立于人格权或其他权利,给予个人信息独立的法律地位,即作为财产权予以保护。“控制权学说”认为个人信息是自然人对其私人生活信息的控制,且排除他人干扰的权利,包含对个人信息的获取、修改、支配、控制、删除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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