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著作权中涉及的权利瑕疵担保问题*
2018-01-22安雪芬
法制博览 2018年24期
安雪芬
华东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一、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的概念以及内容
权利瑕疵担保制度是合同法上的重要内容,是指出卖人不能将买卖标的之财产权之全部或部分,移转于买受人,或所转移之财产权不完全时,所产生出卖人之担保责任。对于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后果,基本上可以归纳为:解除合同,减少相应价款,赔偿损失等方式。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而非约定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责任承担的轻重与免除,但是若出卖人明知存在瑕疵而在约定中免除责任承担的,约定无效。
二、对著作权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及理由
(一)完善建议
中国对于瑕疵担保的法律规定实际操作性不强,或者说是规定较为含糊不具体。在德国民法典以及台湾民法典中均有对权利瑕疵担保中权利的具体解释,也罗列了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承担法律后果的具体情况。其次,在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中,并未说明在有担保的情况下如何处理,也没有说明知识产权等以权利作为标的时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最后,在法律责任后果的承担中,也没有具体规定在何种情况下适用何种法律后果,这使得著作权人在维权时法律依据缺失。
知识产权蓬勃发展,现著作权人多依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权利管理以及维权,但仍有部分作品数量较少的著作权人在自己保护自己的著作权人同时从事有关著作权的买卖转让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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