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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担保债权破产实现的程序保障

2018-01-22杨聪颖

法制博览 2018年13期
关键词:程序

杨聪颖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 100191

在上个世纪初,由于信用交易的盛行以及现代商业的繁荣。我妻荣教授对债权制度与近现代发展关系进行研究之后,将债权之有无特定财产作为标准将其分为普通债权和担保债权,提出了“债权具有优越性”这一打破传统认知的命题,发表了《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一系列著作。他以“财产债权化”这一现象作为论证债权不平等性的主要论据,证实了在农耕经济向金钱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信用交易成为主流交易方式。在此趋势之下,相比较财产所具有的本质价值——“专门贷与他人而请求代价”,“财产之担保价值的独立性”日益重要。担保债权的优越性不仅仅作用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还体现在它对债权人权利顺位的影响上。可见,担保债权的行使对于对于普通债权之实现有着根本性的影响。

一、这种顺位的矛盾在以公平清偿为目的的破产程序中更加尖锐

首先,破产冻结制度使得担保债权人与普通债权人之间的债权清偿率相差甚异。担保债权在得到确认之后,尽管其行使会因为冻结制度产生一定的滞后性,但仍然可以在担保财产的价值范围内得到清偿。无担保债权人职能就剩余财产进行按比例的清偿,通常清偿率极低。担保物权人是否在自身债权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为避免夜长梦多,更倾向于选择效力更优的破产清算。因此我们不得不考虑在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的可支配性和优先受偿性是否具有完全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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