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欧洲公司法一体化下的法人治理
2018-01-22程靖洋
法制博览 2018年13期
程靖洋
西南财经大学,四川 成都 611130
一、比较公司法对法人治理的影响
公司法和比较公司法研究一直都是一个很专业的工作,极少有学者能兼顾学术研究和实践。这个状态的改变从1930年证券法规从美国传到欧洲大陆和日本,至1950年开始欧洲大陆开始在公司法方向共同努力,开启了欧洲公司法一体化,比较公司法研究聚焦的内容主要在上市公司,包括董事会运营管理,以及股东权利的行使,公司的有限责任,独立法人人格和股票的转让等。上市公司兴起于19世纪前半世纪,与此同时工业化也开始进行。随着法人治理改革的兴起,一股国际浪潮开始在美国、英国、欧洲大陆、日本一直渗透到所有工业化国家。法人治理涉及到公司法的精髓,特别是董事会,这将有助于传统公司法融入到其他各个领域,特别是经济方面,对比传统公司法,法人治理正如它呈现的那样,本质上就是多样化和国际化的,因此比较公司法对法人治理有着深刻的影响。
二、欧盟法人治理的发展
公司法最初需要关注的就是投资者保护,现代经济理论里面的委托代理问题已经发展成为主流,也就是说公司法如何规定董事会更好地代表股东行使权力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工业化国家已经试着尝试主动去改革这方面的问题,这将对董事会的构造产生影响,在欧洲许多国家开始分为一阶层董事会和两阶层董事会,这种局面在很多国家比如意大利,法国等维持了很多年,然而改革还要面对严峻的问题也就是董事会董事的数量问题、独立董事、利益冲突、管理层薪资、监督管理、董事职责以及董事会的会议时间,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平衡管理层之间的权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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