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家与国有企业关系中的双重利益关系
2018-01-22滕佳希
法制博览 2018年16期
滕佳希
北京化工大学,北京 102202
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基于这种价值,“国企”应运而生。不同于普通企业,国企既面向市场,又与国家相联系,因此国企既参与市场竞争又实现国家目的。在公法的领域里,国企必须服从国家的宏观调控,履行部分政治职能,承担一定社会责任;而在私法的领域里,国企作为一个完全的私主体,以利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正是由于国企行为的两重特性,国家与国企间产生了一种“双重利益关系”。
一、双重利益关系含义
双重利益关系,是由财政预算管理关系所决定的企业与国家之间的财政利益分配关系,与企业与出资人关系所决定的企业与出资人之间的财产利益分配关系。①国企利润分配与上缴,既体现了财政预算法律关系又体现了公司法律关系。
(一)企业与国家之间的财政利益分配关系
国企产权归国家所有,在宪政层面,国企向国家上缴的利润必须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体系中统一管理。国企的利润分配不可经平等协商解决,应在政府财政体系中,通过预算机制予以控制,这是政企关系在财政预算领域中的延伸。
(二)企业与出资人之间的财产利益分配关系
企业利润分配是企业与出资人之间一种平等的商事法律关系。国企是市场关系中的独立主体,具有独立的利益诉求,不能完全依公共财政预算的管理方法分配利润。国企的利润分配必须考虑企业利益,不能单独由政府制定利润分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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