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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创建“人工智能+检察工作”模式的思考

2018-01-22刘方

法制博览 2018年16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智能系统

刘 方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甘肃 兰州 730030

一、人工智能的概述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英文缩写为AI,是由“人工智能之父”麦卡锡(Mc Cartney)及一批数学家、信息学家、心理学家、神经生理学家、计算机科学家在美国Dartmouth大学召开的会议上首次提出来的,它是在计算机科学、控制论、信息学、神经心理学、哲学、语言学等多种学科研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门综合性的边缘学科。人工智能是研究如何应用计算机的软硬件来模拟人类某些智能行为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技术,其研究领域包括机器人、语音识别、图像识别、自然语言处理和专家系统等。

二、推进人工智能技术潜在的问题

欲思其利,必先虑其害。当我们在为人工智能给我们的检察工作带来便利而感到欣慰的同时,我们不得不考虑其带给我们的挑战。

(一)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

“智能型机器人”的广泛使用,在带来高效便捷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错误或失误,如系统出现故障,对案件当事人带来损害,责任该由谁承担?又该向谁追偿?人工智能系统出现错误有两种原因导致。一种是侵权人对智能系统进行非法控制,如黑客、病毒等人为因素的侵入,导致智能系统出现错误。第二种是智能系统自身产品瑕疵导致,该是智能系统制造者,抑或是智能系统的管理者承担责任呢?

(二)系统出现错误如何补救

现在我们进入了人工智能时代,当未来踏入超人工智能时代的话,当高度自主、脱离人类控制且独立运行并做出判断的智能机器人造成冤假错案时,我们又该如何补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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