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人标准在知识产权法中的规范性适用
2018-01-22胡伟强
法制博览 2018年16期
胡伟强
华南理工大学,广东 广州 510006
从传统的法律角度进行分析,理性人同商标法中的相关听众、专利法中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等似乎没有非常明显的区别,并且,在学术领域之中也经常被等同于知识产权法领域之中的理性人。对此,针对知识产权法之中理性人标准必须要落实规范实用性,并落实全体范围之内的诸多方面考量。
一、知识产权法中理性人标准的构成
(一)群体范围
知识产权法体系之中的理性人标准,应该在只是产品的相关人群之中进行有机的选择。同时,由于一些知识产品具有创新性以及颠覆性,因此无法寻找到与其相关的人群,因此,对其群体范围的确定比较困难。在众多知识产品之中,发明以及使用的相关人群往往最容易确定。但是,由于不同类别的产品以及服务往往在目标人群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因此,在对全体范围进行确定的过程中,应该尽量在细化的范围之内进行寻找。
(二)认知水平
知识产权法之中所界定的理性人既属于同知识产品具有特殊关联性的人群,又属于普通人水平认知能力的人群[1]。简单来说,就是其感知水平既不过分低于普通个体,又不过分高于普通个体。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法中的认识水平具有一种平均化的普遍内涵,其具体表现为发明知识产品的普通技术人员以及一般普通适用者。这一理性人既不可以是该领域的专家,也不可以是对该领域没有丝毫了解的旁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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