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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和监督考察问题研究

2018-01-22贾琼

法制博览 2018年16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主体监督

贾 琼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作为不起诉的一种形式,附条件不起诉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体现起诉便宜主义精神的酌定不起诉的适当调整和灵活运用,虽然现在不起诉制度无论在理论还是实务方面都有待成熟,但可探讨和上升的空间都很大。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主体与罪名关系到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需要,不应局限于某种特定范围。而悔罪表现在适用中也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及社会的公共利益来综合考虑。

(一)适用主体

关于何种主体范围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学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我个人认为附条件不起诉不应该有主体限制,应该适用于所有人。因为只有按照这种思维逻辑,不对适用对象的身份、年龄等条件作限制,才符合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为了缓解有限的司法资源同日益增长的犯罪之间的矛盾的目的。

(二)适用罪名

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最大的问题就是难以明确的界定一个案件涉及具体是应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还是适用酌定不起诉,这在司法实践的操作上是个难点。刑事诉讼法对于酌定不起诉的规定为它适用依法不需要被判处或免除刑罚等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据此我们可以推断,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的相通点主要就在于它们都适用于犯罪刑罚较轻的案件。所以在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中,相似的案件经常有适用法律依据不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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