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一赔十”的法律效力认定
2018-01-22李贝妮
法制博览 2018年16期
关键词:消费者
李贝妮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191
一、“假一赔十”的含义
在许多“假一赔十”的案例中,商家作为被告,经常用“假一赔十”的含义进行抗辩,“假”是指外观性能与宣传不符合,而不是假冒伪劣;有的说“赔十”是指赔十块钱;“赔十”指赔付十个同种商品或者是指赔付十个其他的特定的商品……
对于“假一赔十”中的“假”,应当是假冒伪劣商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9条,第32条,凡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商品,都应当属于符合“假一赔十”中的“假”。其次,“赔十”应当是向买受人赔偿所售商品单价的十倍的价款,而不是其他。
一方面,根据交易习惯,生活中的用语前后一致。前面的“一”明显针对的是所购商品的价格,后面的“十”同样应该指向所购商品。有的商家赋予“买房子送家具”,“买一送十三”这样的广告中的词汇一些特定意义,这些意义往往超出交易习惯和人们的赏识,但是都会做特别说明和解释。另一方面,根据商家的经营习惯,告语的意义应当可以比照适用。商家经常会在店内张出“偷一罚十”的告语,其中的“罚十”一定不是指向商家赔偿十件同类商品,而是赔偿十倍价款。因此根据商家的经营习惯,两个“罚十”比照适用,应当做相同的理解。
二、“假一赔十”属于格式条款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2款,“假一赔十”符合其反复使用,由一方事先拟定好等特征。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惩罚性违约金是指违约方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其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于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赔偿债权人损失之外,另行向债权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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