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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春秋决狱的浅探

2018-01-22蔡望楠

法制博览 2018年16期
关键词:相隐亲亲董仲舒

蔡望楠 袁 洁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在贯穿于封建法律思想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便是儒家的思想。在汉代儒家思想成为统治者最为奉行的思想,而在汉代的法律思想中必须提及的是董仲舒提出的春秋决狱。有关史料中记载,董仲舒关于《春秋决狱》的著述有十六篇,有二百三十事,又有奏疏一百二十三篇,都是用《春秋》来讨论事件的对错得失,主张用《春秋》的大义来指导当时的司法实践活动,使《春秋》成为断案的依据。[1]

一、春秋决狱裁判原则

(一)原心定罪原则

原心定罪原则,是在个案中将人的主观动机放于主要地位而将客观事实放于次要地位,且要以春秋大义为依据来裁判案件。原心定罪与主观归罪也并不相同,主观归罪并不考虑客观事实及其危害结果,强调行为人的主观,容易出现裁判案件的不公正。而原心定罪则是要考虑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情况的,再加入对是否符合儒家经义的判断,在某些案件避免了一些不合理性。[2]

(二)容隐

亲亲相隐是儒家思想在古代律法中一个很重要的表现。亲亲相隐在古代作为一种义务而存在,其实不失为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毕竟作为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如果知晓亲属犯罪后主动告发,长此以往恐怕以家族为基本单位构成的社会将不复存在。在亲亲相隐中可以看出儒家思想所体现出对于古代家族的维护,也在某种意义上维护着社会的稳定,鼓励人们将内心的良善保持下去。

(三)以功覆过

“以功覆过”也即功过相抵,在司法裁判过程中不但要考虑行为人犯罪行为,还要考虑行为人是否有立功之处,两者相抵再做出裁判。这一司法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律例与道德伦理的结合,让法律也可以体现出“人情味”,法律在适用时更为人们所接受。但是另一方面也使得一些人有了妄为的资本,其所立之功与案件本身也许毫无关系,却成为其以功抵过的依据,毫无道理可言,这对于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也是一种破坏。

二、春秋决狱的程序问题

春秋决狱具体如何操作并没有很确定的规定,我们只能从一些案例中分析具体的操作过程,其中最重要的有两点:

其一,春秋决狱所适用的案件范围。所有案件都要适用春秋决狱显然是没有必要的,春秋决狱方式适用于“疑案”。在北魏时,更是明文规定春秋决狱案件范围,如北魏世祖有规定“诏诸疑狱皆付中书,依古经义决之。”[3]各种疑案,全部交由中书省按照春秋决狱方式进行裁判。

其二,要说的是春秋决狱案件的决定权在谁手中。以《春秋》中思想为司法依据,找到相关依据也只是建议而非结论,最终如何在案件中取舍判断还要案件主办官员决定,重大疑难的案件还要交由皇帝最终裁决。

三、春秋决狱的思考

(一)春秋决狱法律中的“人情味”

春秋决狱中很能体现人情味的一点,是量刑从轻。春秋决狱提出是在汉朝,当时奉行与民休息,以百姓为本的思想,保障人民的安定生活,司法上也是尽可能避免重刑。更多希望通过教化的方式,引导人们向善。儒家思想的加入,使得汉朝承制秦法中过于严酷的方面得到了一定的中和。这在当时促进家族和睦,社会稳定是起到维护作用的。而且量刑从轻,给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也是现代法治在提倡的理念,也是现代许多学者所说的人权保障的体现。

(二)亲亲相隐的现代思考

在我国诉讼法修改中,也将强制作证的人员中删除了配偶、父母、子女,这可以说是亲亲相隐在现代法治中得到认同。毕竟让父母、子女证明当事人有罪,是一件何其残忍的事情。当然亲亲相隐,有时对于相隐的限制不能太过刻板,如果犯罪行为当下只能由亲属作证,而要排除亲属显然是不合理的,古代将亲亲相隐作为强制义务,其中也存在不合理因素。

四、结语

现代很多案件,审判过程和结果都受到人们的极大关注,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人们将社会道德伦理与法律混同,案件出现符合法理却不符合伦理道德的情况出现。但是从中我们也应该思考,即便是在远离古代的现在,人们的思维方式仍然会受到古代法律观的影响。也在启示我们像春秋决狱此类古代司法制度占据重要地位的制度、程序,在现代法治发展中是否可以汲取其中的营养物质,以促进现代法治的进步。

[1]马勇.帝国设计师董仲舒传[M].北京:人民东方出版传媒,2015:217.

[2]岳蕾阳.我国法制传统的本土生成[J].法学研究,2017:143.

[3]吕志兴.<春秋>决狱与中国古代法制的真实关系[J].政法论坛,2016(3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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