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侦查权的性质
2018-01-22冯俊贤
法制博览 2018年16期
关键词:主体
冯俊贤
广西民族大学,广西 南宁 530006
一、我国侦查行政权特征
我国侦查权在启动时具有主动性,侦查主体可以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有秩序的发展,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通过搜集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并将犯罪嫌疑人送交审判的方式单方主动采取侦查活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
我国侦查权主要突出的是执行、效率以及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关系。通过收集证据证实犯罪行为使犯罪嫌疑人进入审判阶段,侦查权在行使过程中不具有决定性,是执行力的一种体现。侦查权的行使要求提高效率,在执行侦查权的时候,执行人员明确清楚自己的行为目的,可预先预测接下来的执行任务中的行为,尽快搜集和保存证据,从而有效地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我国侦查机关整体对外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涉,内部具有明显的服从领导命令的特征。
二、我国侦查司法权特征
侦查活动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其主要目的是查清楚案件发生的真实情况,及时控制相关的嫌疑人员,为实现公正司法提供基础。侦查主体是司法主体,在有些侦查活动中,侦查机关以中立的裁判者身份决定某些问题。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导致我国的侦查权具备部分司法权性质。侦查权在运用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未经法律授权侦查机关不得行使超出范围的权力,行使权力时也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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