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女主播以商业目的收受观众红包能否构成民法上的欺诈?
2018-01-22郭安靖
法制博览 2018年16期
郭安靖
西南科技大学,四川 绵阳 621000
一、欺诈的法律概念
欺诈行为首先要求欺诈人最先存在欺诈的故意,此时故意的状态就是欺诈人在明知情况是虚假的以后,依然将虚假的事实告知对方,企图欺骗对方并希望达到欺骗的目的。这里的心理状态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欺诈人希望被欺诈人因为自己的欺诈行为而陷入一种错误的认识。第二阶段就是被欺诈人基于第一阶段的错误认识而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其次,欺诈要求必须以一定的行为表示作为载体,也即是要有欺诈的行为存在。如果仅是在思想层面上存在欺诈的意思没有付诸于实际行动则无法认定为欺诈。欺诈的行为方式包括但不仅限于语言或者文字短信的方式,通过与被欺诈人进行交谈或者发送文字消息都是欺诈的实际行为。实施欺诈行为的前提是行为人对该事实存在瑕疵或是完全虚假有清晰地认知,同时被欺诈人对虚假事实错认为是真实的情况下才得以构成欺诈。若行为人对事实真假无从得知或者被欺诈人明知事实为虚假事实仍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欺诈。
再次,欺诈可以是积极的作为方式,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方式。积极的作为方式上文已经提过,在此不再赘述。消极的不作为方式是指行为人有积极地告知义务存在,在民法世界主要是指在交易往来、合同中负有告知真实状况的义务,但是行为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虚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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