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2018-01-22张婧
法制博览 2018年16期
张 婧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相关概述及意义
(一)政府信息公开概述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1]。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分为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务和信息公开两个方面,而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就主要是指狭义的公开,其内容是指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公共利益的相关事项以及政府在工作中的政务定期地向公众进行汇报,主要是执法依据程序以及政府各项工作的事务处理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可以在危机时刻及时向公众公布具体信息,诸如非典时期,为了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国家利用已有的平台第一时间向公众告知防非的信息[2];也有助于保护公民的知情权,让民众可以有效地参与到国家的各项事务中。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有效地促进了公民的监督权,让政府的政务与信息都公开于公众面前,公民通过了解与掌握政府信息从而可以更好的进行参与,才可以对政府进行有效的监督,让权力行使在阳光下,防止了权力的滥用。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不足
(一)立法位阶较低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位阶属于法规,其立法位阶要低于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3]。因此当条例与一些法律出现冲突时,该《条例》就要让位于其他法律,使得条例受到一定的约束,这就造成条例的实施与运用得不到高效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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