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2018-01-22刘喻春宿永利
法制博览 2018年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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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涛 刘喻春 宿永利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67
我国共享单车的发展可以大体总结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有桩单车时代。这中间又包含从国外引进公共单车模式,政府主导实现分城市管理和共享单车专营市场的大量涌现两个时期。第二阶段,为无桩单车时代。由于互联网时代经济的快速发展,大数据使无桩单车变成可能,大量的无桩单车开始取代有桩单车。据有关数据显示,到2016年底,共享单车市场用户数已达1.866万辆。随着共享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其使用规模将继续显著增长。由于共享单车的无监管式、开放式的使用模式和科技的局限性,共享单车正经历着它的“烦恼”,产生了许多法律问题。
一、“共享单车”涉及的刑事法律问题
(一)关于押金问题——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不法的、公开的,具有一定利诱性和社会性。从预付押金的规则来看,这种模式很容易吸取大量的资金。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处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件时,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看是否形成了资金池。以某一共享单车运营商为例,据统计其在全国投入400万辆共享单车,每辆车的押金是99元,每辆车可以锁定8人,由此估算该运营商可吸取资金达30多亿,而这种行为不需要任何部门批准。同时,这种押金模式还可以通过互联网无限扩大,具有广泛性和公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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