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物权变动规则的法理分析
2018-01-22陈雅莉
法制博览 2018年34期
陈雅莉
海南师范大学,海南 海口 571127
物权法变动在立法结构、逻辑以及我国国情基础上,将变动原则当做是物权法总则的核心,这也作为物权法的法律特色。从实践中可以发现,这样的创新从法理角度对于物权法变动规则有着重要意义。因此,需要从法理层面上对物权法物权变动进行分析,才能更加全面认识到对于物权法的重要作用。
一、物权法立法逻辑和结构
在上个世纪末期我国从法律性质上区分了物权和债权,但是不动产物权变动适合行政管理公信力结果相同的,这样的理论和民法自治原则不一致,给公民权利带来风险。在物权交易中,手段和目的是不同类型的法律事实,在合同生效之后能够形成对债权的约束力,但是交易合同和物权变动并不属于一样的概念,有着不同的法律性质[1]。在物权法总则里,物权变动规则是和合同法整体脱离的。在物权变动规则中最为基础的原则是公示原则,我国物权法对公示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包含针对不动产的登记制度,还包含针对动产的支付制度。
二、物权变动规则的法理分析
(一)法律行为形式说
目前对于我国物权变动规则的解读存在两种说法,一种是法律行为形式说,强调公示方式是当事人对物权变动、转移等态度的表达。也就是说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外在形式,对动产的交付是物权变动表达的外在形式,物权变动必须要得到外在形式的表达,只有经过合理外在表达才具有法律意义。……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