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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家庭法在民法典体系中的相对独立性

2018-01-22丁聪

法制博览 2018年34期
关键词:体系

丁 聪

长春财经学院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在民法典体系的法典化的过程中,关于婚姻家庭法作用和地位的争论始终存在,尤其是婚姻家庭法具有公法属性这一点与其他民法不同,所以说婚姻家庭法在民法典体系中具有相对独立性。婚姻家庭法在民法典体系中仍具有合法地位,与其他民法一样可以自成一体,能够正常发挥促进和保证婚姻家庭的功能。

一、调整对象主体与适用原则不同

婚姻家庭法是民法典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宏观上来讲,婚姻家庭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的外延上具有同一性,在调整对象的内涵上具有一致性。但是婚姻家庭法与民法在合同法、物权法以及侵权行为法属于并列关系,婚姻家庭法作为调整婚姻亲属身份关系的基本法律与其他民法相比具有固定特点,从而决定了它与民法典体系的相对独立性。

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民法的主要区别是其调整对象与适用原则有所不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指定亲属关系的特殊主体,这些主体因为身份关系的不同而存在不同的权利义务、人身关系以及财产关系,而以身份关系为基础且从属于身份关系的财产关系变动,是身份关系变更所引起的必然法律结果;民法的调整对象主体是一切具有平等关系属性的法人和自然人,财产法规范与财产的关系属于利用和归属关系[1]。婚姻家庭法将保护妇女、幼儿和老人的合作权益以及男女平等作为基本适用原则,具有强制性,重视保护弱者的权利和利益,其公权力干预范围较广,体现出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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