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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矫正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2018-01-22汪奎

法制博览 2018年34期
关键词:制度教育

汪 奎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宣告缓刑的罪犯,或者假释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3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自此,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有了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定。自《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以来,全国基本实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全覆盖,各司法行政机关都选取专门人员负责社区矫正工作。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展开,社区矫正制度的优越性和瑕疵点都开始一一显露。笔者希望在分析社区矫正制度发挥的良好作用和呈现出的瑕疵之后,就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未来发展提出一些小小的建议以供参考。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在刑事案件执行阶段发挥的作用

(一)社区矫正制度有利于帮助被矫正人回归社会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一大优势在于没有将被矫正人与社会各界分离开来,在有限制性条件的情况下给予被矫正人接触社会、学习生存技能、进行人际交往的机会。就传统的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来说,罪犯在刑满释放出狱后或多或少都存在着无法适应社会或找不到工作、无法进行正常人际交往的情况,这种情况不利于罪犯出狱后正常生活的开展,但社区矫正制度却没有这方面的缺点,社区矫正制度满足了被矫正人正常的社会生活需求。与此同时,社区矫正制度也会给予被矫正人在就业、教育、心理方面的问题,并积极帮助被矫正人从事公益性活动,尽力以自身力量造福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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