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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商法无单放货及保函相关法律问题

2018-01-22李叙华

法制博览 2018年34期

李叙华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200434

保函又被称为“损害赔偿保证书”,它的性质是一种保障赔偿的协议,是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一般是由债务人以及保证人、债权人以及保证人之间共同出具的,一般这个保证书由保证人履行,赔偿债权人需要履行相应的书面担保权益以及义务。目前关于保函以及无单放货的现象存在一定的争议,对于保函以及无单放货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无单放货保函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冲突

无单放货保函是为了解决凭单放货的航运管理与正本提单迟延到港的现实之间的矛盾。无单放货保函可以有效的让贸易航运之间的交流有了极大程度的提高。但值得注意的是,无单放货包含实现了商人们商业价值最大化的同事,也冲击了国际贸易的基础支撑——提单信用。现行的法律体制之下,提单不仅仅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单证,又是重要的国际货物贸易单证。这种货单单证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货物已装船的证明、物权凭证三个功能。如果凭单交付有一定的生命力以及活力,那么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的损失是正本提单持有人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维权责任以及侵权责任。200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贸法会提交了《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这个公约试图通过立法来控制无单放货以及保函的相关问题。总而言之,引入控制权制度来解决目前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是一个十分必要的手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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