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交互采用欺骗与窃取手段非法占有财物行为的定性分析
——以“落地捡”案为视角

2018-01-22徐婉娴

法制博览 2018年34期

徐婉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温州 325005

诈骗罪与盗窃罪均属于刑法中侵财类罪名,二者区分本来较为明显,于诈骗罪而言,其构成要件也较为清晰,且通常与民事欺诈、金融诈骗等产生交叉。但随着科技运用的普及化,犯罪形式日趋复杂,为非法获取财产性利益,犯罪分子经常采用多种手段编织犯罪网络,网络、信用卡等均被运用至犯罪。在多种手段混合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定性的混淆。本案拟从“落地捡”类型的案例出发,借助盗窃罪与诈骗罪间的区分来说明诈骗罪中“处分”的含义以及信用卡内的财产体现问题。

案情简介:2012年8月6日上午,被告人朱某甲伙同朱某乙经预谋来到A市C区某公司附近路口,由被告人朱某乙故意掉下一叠钱,被告人朱某甲捡钱并以与被害人分钱为由将其骗至C区某小区附近的工地上。后被告人朱某乙故意返回寻找掉下的钱并询问两人,两人均表示没有捡到。被告人朱某乙便以打电话到银行查询以示清白为由骗取被害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密码,再谎称看到真正的“捡钱人”,要求被害人将银行卡交其藏匿于草丛中,由朱某乙和朱某甲共同去寻找“捡钱人”,由被害人看守草丛中的银行卡,被害人同意后,朱某乙假装将卡藏匿于草丛,实则窃取该卡,并盗取卡内现金人民币3.3万元。

该案中,很明显二被告人采用了欺骗手段,被害人也的确陷入错误意识,并自愿给出了银行卡密码,从案发情况看,被告人的欺骗行为在获取非法利益的过程中占据主要原因,且很多“落地捡”类型案件中,定性为诈骗罪。……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