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试论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再配置

2018-01-22陈杨林

法制博览 2018年34期
关键词:建议制度

陈杨林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宜昌 443000

通说认为,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赋予检察官起诉、不起诉、酌情起诉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对该项制度的设计和完善,对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办案效率、实现法律普遍正义和个案正义的平衡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同时又契合了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中“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精神。当前,我国的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制度存在着一些不足,本文拟在“认罪认罚从宽”改革背景下探讨,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再配置。

一、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规定的不足

(一)裁量不起诉范围过窄且受多重因素制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检察院只能针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我国刑法关于具体罪名的规定中,没有明确哪些情形属于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仅总则部分规定了可以免除刑罚的几种情形:(1)预备犯;(2)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3)从犯;(4)胁从犯;(5)犯罪较轻且自首的;(6)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对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缺少规定,导致检察官办案时无所适从,也就是说,只有案件符合上述六种免除刑罚的情形之一时,检察官才有权或者才会尝试选择作出不起诉决定,从而导致相对不起诉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被害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建议制度
接受建议,同时也坚持自己
浅探辽代捺钵制度及其形成与层次
好建议是用脚走出来的
签约制度怎么落到实处
构建好制度 织牢保障网
一项完善中的制度
论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的立法选择
建议答复应该
几点建议
制度严格 温柔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