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检察机关发挥审前作用的途径和方法
——以诉前主导为视角
2018-01-22陶佳咏姚文忠程凤玲
法制博览 2018年34期
陶佳咏 姚文忠 程凤玲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诉前主导是指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之前,围绕案件的证据是否符合规则、体系是否形成链条、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必罚性等来开展工作的一种方式。其直接目的是为了保证高质量的庭审。实施主体是负责案件审查起诉工作的公诉部门(检察官),实施对象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具体案件,实施时间范围泛指刑事诉讼立案后、提起公诉之前。诉前主导应以证据为抓手,对侦查机关侦查行为进行技术补强,试图从根源上对已经存在的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案件沟通、合作机制进行系统化和规范化,为达到预设的改革目的,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两个途径抓起:
一、完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
(一)明确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案件范围、介入的方式、时间节点和检察机关介入的部门
案件范围:从检察机关的具体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四类:一是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二是重特大、疑难、复杂案件;三是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指导的案件;四是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督办的案件。有条件的检察院可以对侦查机关所有拟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提前进行书面审查,对一些不适合移送的案件提出暂缓移送的建议,并提出修正侦查方或补充证据的建议。介入的方式:常见的有听取案情介绍、参与案件讨论、旁听讯问及询问,参加现场勘验、检查、复验、复查等,也可对侦查机关的侦查终结报告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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