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期提升检察公信力建设的路径选择
2018-01-22袁新尚
法制博览 2018年34期
袁新尚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安徽 砀山 235300
一、检察公信力的内涵
检察公信力由权力运行和公众信任两个层面组成。从权力运行的层面来说,是检察权在自身运行的过程中以主体、制度、组织、结构、功能、程序、公开结果所获得公众信任资格和能力;从公众信任层面来讲,检察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权力运行所的主观评价和价值判断。笔者认为检察公信力是一个双维度概念,是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权力运行过程中获取公众信任的资格与能力,同时也呈现了社会公众对于检察机关在权力运行过程所产生的主观评价和价值判断[1]。
二、新时期提升我国检察公信力桎梏
(一)检察机关司法不规范问题突出
规范司法行为是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提升检察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实现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的重要方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不规范现象仍大量存在。司法不规范行为主要有:不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意和律师的意见,限制律师的权利;违法取证及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为考评弄虚作假;领导越权插手过问他人办案;泄露案件或帮助他人打探案情;私下接触律师,接受吃请,收受贿赂,以案谋私等。[2]这些不规范的司法行为严重影响的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主观评价和价值评判,严重影响检察机关公信力提升。
(二)检察机关释法说理工作不到位
检察机关释法说明有利于贯彻司法责任制,强化对检察机关行使的监管,有利于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提升检察公信力,有利于促进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准确理解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依据,从而在源头上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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